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市场管理站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务农,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某某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5年在武冈结婚后,被上诉人于同年将户口迁至武冈市X街道办事处忠义亭巷X号,并向武冈市工商局申请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汽车挡风玻璃。2008年被上诉人将其户口迁回邵阳望城坡老家,又突然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上诉人一直居住、生活、工作在武冈市,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邵阳市北塔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武冈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经审理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杨某某婚后一直生活居住在武冈市,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应由武冈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嫦娥
审判员黄测洪
审判员刘见平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岳小淋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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