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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

被告蒋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8月25日,被告将其所有的沪XX轿车转让原告,原告支付转让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被告须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购车款,被告将车辆及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交付原告,但被告未依据双方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导致原告至今未实现车辆的所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旧车转让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

被告蒋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5日,被告蒋某与原告王某签订《旧车转让协议》,约定1、甲方(本案被告)将牌照号为沪XXX启用日期2002年12月2日车辆转让给乙方(本案原告)价格人民币伍万元;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全款;3、甲方将车辆所有手续交给乙方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保单、钥匙。4、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车辆过户之前,在该车辆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车辆事故由乙方承担;5、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并提供有关手续;6、甲方保证,此车无法院查封现象和经济纠纷。发动机及车驾号均与行驶证相符;行驶证与档案不相符。如有上述现象发生,甲方将无条件退回乙方的全部车款并赔偿损失;7、甲方保证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前所发生的电子警察等违章行为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及时处理保证乙方顺利办理手续;8、本协议一式二份,签字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车辆价款50,000元,并实际占用沪XXX丰田小轿车。

另,车辆型号XXX,发动机号XXX,非营运沪XXX丰田轿车所有人系蒋某。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旧车转让协议、收条、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卖人转移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价款。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必须遵守。原告受领买卖标的,已按照货款支付了价金,被告蒋某未按双方约定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旧车转让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被告放弃对事实的答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本案予以缺席审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2009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旧车转让协议,协助原告王某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

如果被告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伟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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