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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客车总厂破产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甲、原审被告新乡市客车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客车总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延某某,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水,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苗国庆,新乡市牧野区X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新乡市客车总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厂长。

上诉人新乡市客车总厂破产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甲、原审被告新乡市客车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某平

审判员孙峰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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