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成xx与被告徐xx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xx

法定代理人成x银

被告徐xx

原告成xx与被告徐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xx的法定代理人成x银,被告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母女关系。父亲与被告于2004年4月9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随父亲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50元,并负担教育费、医疗费自负部分的一半。因每月150元已不能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故起诉要求被告自2010年3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225元,并负担教育费、医疗费的50%。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父亲与被告

于2004年4月9日经本院判决离婚。确定原告随父亲共同生活,被告自2002年7月始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50元,并负担教育费、医疗费自负部分的一半至原告满18周岁止。现原告以被告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不能满足其生活所需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增加支付抚养费数额。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本院(2003)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随生活水平提高,原告要求被告适当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2010年3月起被告徐xx每月支付原告成xx生活费人民币225元,并负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的50%,至原告满18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卫民

审判员管丽萍

代理审判员王淼

书记员丁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抚养费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