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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开封市南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再字第31号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某某。

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市南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南房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案外人孙潇雅。。

原审原告侯某某诉开封市南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至3月9日作出(2005)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8月9日作出(2006)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孙潇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2月9日作出(2008)汴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再审立案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永胜

审判员管小强

代审判员刘新生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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