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联航合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金源时代购物中心X层A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照平,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波,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X号华彬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黄荣楠,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筠,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副楼X楼C、D室。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黄荣楠,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筠,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联航合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航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联航合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联航合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联航合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5元,由北京联航合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18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李凤雨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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