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绳某,女,1965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某,女,1964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贺某,女,1958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贾某某,男,1965年生。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琴,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兰考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一审第三人周某,女,43岁。
一审第三人曹某某,男,39岁。
一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行。
负责人吕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冯某,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绳某、梁某、贺某、贾某某因与兰考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周某、曹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行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汪爱莲
审判员陈文胜
审判员蒋冬梅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周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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