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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尉氏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甲,女,1967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尉氏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县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某乙(又名李某生),男,1947年生。

李某甲诉尉氏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09)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设

审判员赵晓松

审判员梁坤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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