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X号立骏(雍和)大厦X号楼X层810-X室。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花长胜,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文高,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盛世英皇夜总会。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中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盛世英皇夜总会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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