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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诉与程某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482号

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科海福林大厦三层北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景贺,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某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

联创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某强

审判员赵磊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尤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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