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黄某乙、许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568号

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西段东冀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荔,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系无锡市锡山区X镇华洋五金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系郑州市X路铝材市场合安铝塑门窗配件商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胡泽晶,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乙、许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国战(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