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大专文化,干部,住(略)。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略),系周某乙大姐夫。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略),系刘某某姐夫。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日诉讼来院,2009年2月1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周某乙、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5月1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周某乙委托代理人周某丙,被告刘某某特别代理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诉称,2008年9月9日,被告周某乙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某,立据从原告处借款26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周某乙以自家座落在祁东县X镇X巷(石门村X组)的房屋(产权证号x及国用2004第X号土地使用证)和湘x本田小车作借款抵押担保。尔后,被告周某乙提出将抵押房屋作价400,000元出售给原告,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2008年11月1日,原告应被告周某乙的要求为其送去人民币120,000元,作购买款(当时未出收条)。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1月17日在被告周某乙出具的借条、借款合同书、房屋买卖契约上加盖指纹予以确认。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所欠原告本金380,000元及按约定偿付利息;被告房产抵押借款行为有效。
被告周某乙辩称,原告周某甲所诉失实,被告周某乙实欠原告本金260,000元,只能按260,000元偿本付息。
被告刘某某辩称,刘某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008年9月9日,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凡涉及到以房屋抵押、房屋出售抵债的约定,依法应属无效,对被告刘某某不具任何约束力。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乙、刘某某自愿将位于洪桥镇X巷的共有房屋(房产证号x,地产证号2004年X号)转让给原告周某甲所有,用以抵偿所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由原告周某甲补偿房屋差价款200,000元给被告刘某某(原告在领调解书时将款交至法院),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费用由原告周某甲负担,被告周某乙、刘某某负责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被告刘某某从法院领取兑现款200,000元。
二、原告周某甲放弃对被告周某乙、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杰
审判员刘某秦
审判员刘某剑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