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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诉张某某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2008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欠原告范某某款x元,在2009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款6000元,在同年6月15日前偿还原告款4000元,在同年10月底前偿还原告款3345元。

二、其它互不纠缠。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4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在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国平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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