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李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吕学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留群,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世杰,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甲、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101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康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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