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甲等93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崔某甲,又名崔某春,男,63岁,汉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60岁,汉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崔某乙,男,33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直向前,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品山,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略)民委员会(原温县X乡X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崔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等93户村民与被告(略)民委员会、第三人崔某丙撤销租赁买卖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甲等93户村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邮寄费50元,合计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牛卫平
审判员王某东
审判员陆保刚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段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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