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周口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X路X号。法定代表人王向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鸿智,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刘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周口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3日来院起诉。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代理人汪某及被告代理人廖鸿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0年1月10日下午,另案原告宋长飞驾驶皖x号江淮货车行至连霍高速公路X公里处与前方我的车辆豫x/x挂解放半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我所有的车辆负事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令我负担对方当事人损失的30%。因为我的车辆投有两份交强险和两份商业三责险,交强险赔付后,剩余部分被告应赔付,可多次找被告索赔,均无结果。无奈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人保财周口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费用8898.05元。

被告人保财周口公司答辩如下:1、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我公司已就该交通事故对受害方作出了合理赔偿,原告起诉我公司属重复主张其权利,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下午,宋长飞驾驶皖x号江淮货车行至连霍高速公路X公里处与前方本案原告刘某的车辆豫x/x挂解放半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所有的车辆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2010)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本案原告司机张高生赔偿另案原告宋长飞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x.29元。事后经本案原告刘某与另案原告宋长飞协商,刘某赔偿宋长飞车损x元(含交强险范围内的4000元)、鉴定费及施救费1680元和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支出的费用2600元,共计x元。

另查明,原告刘某所有车辆豫x挂,于2009年6月9日在被告人保财周口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B)并不计免赔率(M)覆盖(B),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保险期间为自2009年6月10日零时至2010年6月9日二十四时至。原告刘某的车辆豫x/x挂解放半挂货车分别在被告人保财周口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豫x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B)并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保险期间为自2009年12月13日零时至2010年12月12日二十四时至。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入有两份“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原告已向第三者进行了赔偿,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首先由被告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原告主车豫x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挂车豫x挂在被告处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B)并不计免赔率(M)覆盖(B),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又因被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因此比照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原告的损失x.29元被告应负担1/6即4898.05元,加上被告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的4000元,故被告应赔付原告损失共计8898.05元。原告主张未超出上述数额,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刘某8898.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瑞卿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