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石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秀民初字第x号

原告石XX,女,41岁,————。

被告杨XX,男,44岁,————。

原告石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冉绍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淑西、程江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XX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XX诉称,我与被告在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并出现感情裂痕。我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念及小孩并经他人多次劝解而撤诉。但至今我们仍分居生活,无任何往来,将本来就出现感情裂痕的婚姻走向了破裂。现我们之间分居生活已有5年多,和好无望,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杨XX辩称,一是我不同意与原告石XX离婚。二是原告石XX若坚持要与我离婚,她必须先履行如下义务:1、石XX从2004年外出至今,不顾家庭,不尽义务,没有抚养子女,应当向我给付抚养费6万元。2、我们有4个子女,除杨XX外,其他3个子女由她任选2个抚养,互不付抚养费。只要原告石XX答应了我的这两个条件,我同意与她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本县X乡人民政府于1989年3月2日颁发的89字第X号《结婚证》1张。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是本案适格主体。

证据二、本县X镇X村委会和清溪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用以证明《结婚证》上载明的石XX与原告本人所持有的身份证上载明的石XX为同一人。

被告杨XX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法庭对刘庆玲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已分居4—5年。原告质证无异议。

对于上述证据,因被告杨XX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合议庭认为,原告石XX提供的上述证据具备证据的三性,予以采信。

综合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材料、庭审笔录等,本院认定以下事实:198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3月2日双方到本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子(长子名杨XX,生于X年X月X日;次子名杨XX,生于X年X月X日;四子名杨XX,生于X年X月X日;)一女(名杨XX,生于X年X月X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4年原告外出务工,不久被告亦带着子女外出务工至今,自此后,双方分居生活,并产生纠纷。其间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过离婚诉讼,因念及小孩并经他人多次劝解而撤诉。但原、被告仍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4月1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坚决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和共同财产。原告石XX亦无个人财产。在庭审中,原告石XX要求次子杨XX、四子杨XX与其共同生活,并表示不同意向被告杨XX支付抚养费6万元。本院受理该案后,曾与被告杨XX通了电话,要求其告诉具体地址、联系方式、到庭应诉等,经释明,被告杨XX仍拒绝履行告知义务。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尊重,互尽义务。夫妻一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后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表现的,应准予离婚。夫妻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均在外务工,长期分居生活,时间渐长,感情疏远,原告以此曾向本院起诉要求过与被告离婚,因念及小孩并经他人多次劝解而撤诉;但原、被告仍继续分居生活,将本来就出现感情裂痕的婚姻推向破裂,同时被告的答辩主张“……只要原告石XX答应了我的这两个条件,我同意与她离婚”,说明被告杨XX有离婚之意向。故原告石XX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杨XX以小孩的抚养费为由予以抗辩,不是法定事由,且并未向本院举示证据证明有和好可能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子女抚养,因被告杨XX的地址不详,不可能征求到子女意见,长子杨XX已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而原告石XX自愿抚养次子杨XX、四子杨XX,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6万元抚养费,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石XX与被告杨XX离婚。

二、婚生子女杨XX、杨XX由原告石XX抚养;杨XX由被告杨XX抚养。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石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在送达后十五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如再次结婚,需持本院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审判长冉绍勇

人民陪审员李淑西

人民陪审员程江英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