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天舜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书选,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又名杨某,1965年9月生。
委托代理人樊庆文,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天舜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投资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终止履行。有关投资协议纠纷,南阳市天舜药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给杨某某215万元。
二、其他经济往来,南阳市天舜药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给杨某某10万元,双方一切纠纷了结。
以上共计22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二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三、杨某某在南阳市天舜药业有限公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按投资协议约定,由杨某某本人承担,与南阳市天舜药业有限公司无关。
四、一审诉讼费x元,保全费5000元,由杨某某负担x元,由南阳市天舜药业有限公司负担x元,二审诉讼费x元,由南阳市天舜药业有限公司负担8925元。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王某建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薛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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