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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渝四中法民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X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街X号。

法定表人:魏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公司职工,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X号附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城镇居民,住(略)。

上诉人重庆市X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酉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市X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市X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X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X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X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飞

审判员张登明

代理审判员黄璇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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