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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某甲、宋某某、赵某乙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萌,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债务纠纷。

上诉人周口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略)人民法院(2008)沈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周口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日前支付某赵某甲x元、支付某宋某某x元、支付某赵某乙x元,赵某甲、宋某某、赵某乙放弃该借款的利息。

二、周口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如不能按期支付某述款项,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共计x元,由赵某甲、宋某某、赵某乙负担,二审诉讼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周口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军

审判员孙永义

审判员刘凯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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