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萌,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债务纠纷。
上诉人周口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略)人民法院(2008)沈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周口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日前支付某赵某甲x元、支付某宋某某x元、支付某赵某乙x元,赵某甲、宋某某、赵某乙放弃该借款的利息。
二、周口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如不能按期支付某述款项,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共计x元,由赵某甲、宋某某、赵某乙负担,二审诉讼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周口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军
审判员孙永义
审判员刘凯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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