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雷某某窃取信用卡信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文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2日以来,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钟某某、阿源(两人均另案处理)在安阳市文峰区海鑫购物广场西北角工商银行ATM机上设置窃取信用卡账号装置,共窃取银行用户信息资料10余条,涉案金额3万余元。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雷某某辩解其是在钟某某指使下去盗取银行用户信息的,不知道盗取信息的目的。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2日以来,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钟某某、阿源(两人均另案处理)在安阳市文峰区海鑫购物广场西北角工商银行ATM机上设置窃取信用卡账号装置,共窃取银行用户信息资料10余条,涉案金额1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供述证实,其和钟某某、阿源于2008年12月22日来安阳市,24日钟某某带其和阿源到海鑫购物广场旁边一工商银行将一个小盒子用胶水粘到刷卡器旁,并在ATM机上方粘一东西。26日又做了一次,后其知道是用来盗取银行信用卡号和密码,钟某某并许诺事成后给其好处。12月28日其和钟某某又来到银行准备装盗卡装置时其被民警抓获,钟某某逃走。证人赵某某、康某某、赵某某证实,其被公安告知其银行卡信息被盗,但卡内现金未少。以上供证一致。有被告人雷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相关银行卡信息显示卡内余额为一万余元的清单、抓获证明、关于被告人雷某某所携带U盘内记录有银行卡账号资料的电子数据鉴定书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核其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韩凤明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宋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