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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诉王某某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济中刑终字第19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6年5月1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3日被监视居住(略)。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诉王某某民事赔偿一案,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了(2009)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洲

审判员王某玖

审判员刘强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郝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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