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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浏民初字第736号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贤佑,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如),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王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贤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上半年在河南打工时相识并恋爱,不久开始同居。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张红梅,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张红彪。2004年12月13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淡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所生男孩张红彪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女孩张红梅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

被告张某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上半年在河南打工时相识并恋爱,1998年农历12月订婚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1年农历4月11日生育女孩张红梅,2002年农历12月23日生育男孩张红彪。2004年12月13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6年6月,双方因被告打牌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7年底,双方因琐事产生意见后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分体式空调1台,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要求抚养女孩张红梅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亦自愿放弃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浏阳市X乡人民政府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小孩并添置了共同财产,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同居期间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本院予以准许。诉讼中,原告要求抚养女孩张红梅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亦自愿放弃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女孩张红梅由胡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男孩张红彪由张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

二、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体式空调1台归张某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蔚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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