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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浏民初字第756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律,湖南湘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红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阴历12月21日举行婚礼,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2009年正月11日,原告回娘家帮着洗被子,晚上和亲戚朋友玩麻将,被告将原告接回家后,对原告进行辱骂,原告因无法忍受摔了杯子,被告则冲上前掐住原告颈部,幸好被其母及时制止。次日,原告负气回娘家居住,被告非但无悔改之意,还将停放在原告娘家的摩托车骑走。被告的所作所为令原告心灰意冷。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为与原告结婚至今所负债务有x元。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则要求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0日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29日双方在浏阳澄潭江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12月21日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小孩。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礼金x元,并付茶钱5180元,购买了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金项链1条、金手镯1个(共价值4828元)给原告。原告的嫁妆有:TCL电视机1台、新科音响、索爱DVD1套、皇朝家具1套、喜庆牌床上用品(七件套)1套、普通床上用品(4件套)1套、棉被2床、电烤炉1个、液化气灶1个、高级茶具1套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正月11日晚,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原告当场摔了杯子,被告即上前打了原告2记耳光。次日,原告负气离开被告家。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添置了豪爵牌125型女式摩托车1辆,双方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与刘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陈某现存刘某某家的所有嫁妆陈某自愿留给刘某某所有。

三、陈某自愿将值4828元的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金项链1条、金手镯1个返还给刘某某。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添置的豪爵牌125型女式摩托车1辆及陈某的个人衣服归陈某所有。

五、陈某自愿付给刘某某人民币9000元,于2009年4月17日前支付。

六、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红辉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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