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乙被控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叶某某被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岑溪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阿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丙,广西桂江(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丁,广东刚毅(略)事务所(略)。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曾繁星、被告人张某乙、叶某某及辩护人黄某丙、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乙携带1包用黑色塑料薄膜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乘坐桂x客车从藤县前往岑溪市,并用手机与被告人叶某某联系接应。当日19时许,张某乙乘坐的客车到达岑溪市汽车客运站内,张某乙下车将该包毒品交给前来接应的叶某某后,埋伏在附近的梧州市公安局公安人员即上前将两被告人抓获,叶某某便将毒品扔在地上。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叶某某扔在地上的净重99.5克的毒品海洛因1包,并在叶某某身上查获用彩票纸包装的净重0.3克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人民币535元、手机1台等物品,在张某乙身上查获人民币910元、手机2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的毒品海洛因、手机(均系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称量记录、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梧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证人冯某某、陈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和被告人张某乙、叶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99.5克,依法应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数量99.8克,依法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叶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拘役,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对两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乙是否受人指使而运输毒品,因目前只有其一人的供述,证明是受人指使而运输毒品,再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依法不能认定张某乙是受人指使运输毒品,故对辩护人黄某丙关于被告人张某乙是受人指使而运输毒品、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张某丁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是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某某从被告人张某乙手中接到毒品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虽然其持有毒品时间短,但不影响其已持有毒品的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两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毒品海洛因99.8克、作案工具手机3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秀敏

审判员唐设

审判员庞勇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卢新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