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原告巫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何某甲之妻。
原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何某甲之子。
原告何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何某甲之女。
原告何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何某甲之女。
被告安仁县移民开发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安仁县X乡X村谭某组。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系该组组长。
原告何某甲、巫某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与被告安仁县移民管理局、第三人安仁县X乡X村谭某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巫某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巫某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承担。
审判长黄俊斌
审判员贺志成
人民陪审员谭某龙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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