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荥阳市博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老城龙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胜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废钢、铁等,被告共欠原告货款x.5元未付,有被告出具的收条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某款x.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对原告所诉予以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郑州胜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欠原告荥阳市博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货款二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三元五角,被告郑州胜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0日前付某万四千二百六十三元五角,下余二十万元自2009年7月份起,于每月20日前付某万元,直至付某为止。
二、若被告郑州胜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逾期付某,原告荥阳市博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执行被告郑州胜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所欠货款,并由被告郑州胜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支付某告荥阳市博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约金一万元。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六十四元,减半收取二千四百八十二元,由被告郑州胜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海山
审判员楚国范
审判员张利萍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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