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与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赣民三终字第2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赣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辉,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西来寺X号1—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洪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下称金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晓辉,被上诉人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4月《沙宝亮》CD光盘制作者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给原告复制权和专有发行权,授权期限自2003年4月16日至2007年4月15日,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原告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在市场上发现《沙宝亮》盗版光盘后,申请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公光盘鉴字[2004]X号光盘生产源鉴定书)证实该盗版光盘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光盘样本库中来源识别码为(略)的样本光盘特征一致,是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复制光盘专用的来源识别码,该盗版光盘系被告所复制。另查明,《沙宝亮》CD光盘共10首歌曲,其中一首“暗香”歌词作者起诉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某,且未给付报酬。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授权人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制作《沙宝亮》光盘时,其中有一首歌虽未经歌词作者的许某,但那是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歌词作者的法律关系。原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经过授权,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了著作权证登记证书,享有《沙宝亮》CD光盘的专有复制权和专有发行权。被告江西光盘有限公司未经专有复制权和专有发行权人的许某,复制原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专有复制权和专有发行权的《沙宝亮》CD光盘,构成侵权。珠海特区出版社委托他人复制《沙宝亮》CD光盘,委托手续不全。被告江西光盘有限公司以此为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原告要求赔偿(略)元经济损失过高,应由被告酌定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科光盘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上述涉诉光盘;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案件受理费5780元,由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承担。

宣判后,金科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被上诉人不具有本案权利主体资格,作为转让方的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制作的《沙宝亮》CD光盘中有一首歌曲《暗香》,未经词作者陈涛同意而使用,法院已判决停止使用,故其转让行为无效,被上诉人由此取得的权利也是违法的,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享有《沙宝亮》CD光盘的专有复制权合发行权系错误的,法院判决书作为证据,其效力要大于著作权登记证书。2、根据《著作权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复制、发行《沙宝亮》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某,并支付报酬,其未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其复制、发行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3、被上诉人提供的盗版《沙宝亮》CD光盘,未证明其来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4、上诉人复制该光盘,系受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委托,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委托书载明由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对版权关系负全部法律责任,被上诉人即使有经济损失,也与上诉人无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重庆文化公司口头答辩称:上诉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陈涛享有的系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影响被上诉人的权利。

综合上诉观点和答辩观点,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1、作为转让方的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制作的《沙宝亮》CD光盘中的一首《暗香》歌曲侵犯了该歌词作者陈涛的著作权,是否影响被上诉人重庆文化公司从其授让取得的复制权、发行权的合法性2、被上诉人重庆文化公司未提供经《沙宝亮》CD光盘所涉歌曲的著作权人、表演者许某和支付报酬的证据,其取得的复制权、发行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3、被上诉人重庆文化公司未提供其取得盗版《沙宝亮》CD光盘的来源的证据,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4、如构成侵权,应由金科公司承担责任还是应由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承担责任。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下列事实没有异议:1、本案被上诉人重庆文化公司于2003年4月从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处授权取得其制作的《沙宝亮》CD光盘的复制权和专有发行权,授权期限自2003年4月16日至2007年4月15日,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2、被上诉人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沙宝亮》盗版CD光盘确系上诉人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复制生产的,该盗版CD光盘与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的《沙宝亮》CD光盘内容完全相同,共有沙宝亮演唱的《祝你幸福》、《飘》、《在乎谁》、《自由落体》、《(略)》、《如此娱乐》、《情感物语》、《似是而非》、《(略)》、《暗香》等十首歌。3、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的《沙宝亮》CD光盘,其中一首《暗香》未取得该歌词作者陈涛的同意,并未支付报酬,陈涛因此与沙宝亮、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诉,并经法院判决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得使用由陈涛作词的《暗香》歌曲。

另查明,金科公司一审开庭时提交了一份《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一审法院对该证据未予认定。二审开庭时金科公司再次提交该证据,重庆文化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内容有异议。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记载的内容表明,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于2003年1月23日给上诉人出具了一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该委托书所载的节目名称为“民歌精选”,但未载明具体内容。此外,经比对,涉案侵权光盘盘芯所载编码号与委托书所载明的音像制品编码号相同。

关于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的《沙宝亮》CD光盘是否具有合法的复制权、发行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制作《沙宝亮》CD光盘时投入了自己的有一定创造性的劳动和资金,著作权法正是基于此授予录音录像制品以邻接权的保护,其中包括许某他人复制、发行的权利。该光盘中虽有一首《暗香》歌曲侵犯了该歌词作者陈涛的著作权,但作为取得邻接权基础所投入的劳动和资金仍应受到保护,上诉人以此否认《沙宝亮》CD光盘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的合法性,不符合法理,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上诉人重庆文化公司未提供经《沙宝亮》CD光盘所涉歌曲的著作权人、表演者许某和支付报酬的证据,其取得的复制权、发行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此可知,重庆文化公司在金科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无须提交光盘所涉歌曲的著作权人、表演者许某和支付报酬的证据来证明其享有的权利的合法性,上诉人这一主张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被上诉人重庆文化公司未提供其取得盗版《沙宝亮》CD光盘的来源的证据,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审查证据的合法来源的目的是为了对该证据所表明的事实的合法性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本案上诉人既然对该证据所表明的盗版《沙宝亮》CD光盘确由其复制生产这一事实无异议,再谈该证据有无合法来源没有什么意义,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由谁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其制作的《沙宝亮》CD光盘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受法律保护,重庆文化公司通过转让取得的复制权、发行权也同样应受法律保护。金科公司未经权利人许某实施复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金科公司虽提交了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出具的委托书,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与金科公司在侵犯复制权这一点上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而且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780元,由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建玲

审判员徐清华

代理审判员肖玉华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熊泽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