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跃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跃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跃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跃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东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跃臻公司一审诉称,2010年2月1日,双方签订了《整车购销合同》,约定跃臻公司购买东风公司东风车一辆,车身为红色,2010年2月28日交车,跃臻公司给付东风公司定金l万元。到期后东风公司一直无法交车,故诉请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东风公司一审辩称,双方签订《整车购销合同》及跃臻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是事实。未交付车是因为跃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2月28日付清购车款,故不同意跃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跃臻公司、东风公司签订的《整车购销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东风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且经跃臻公司催告后,仍未在其保证的期限内履行,为此对跃臻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跃臻公司还提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签订合同时,跃臻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定金1万元,现由于某风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跃臻公司此请求符合我国定金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亦予支持。据此判决:一、重庆跃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0年2月1日签订的《整车购销合同》予以解除;二、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双倍返还重庆跃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定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东风公司承担。

东风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是:虽然双方约定东风公司在2月28日交车,但由于某臻公司未履行其先付款义务,故东风公司可拒绝交车;同时,东风公司已承诺在3月10日前交车,按照合同的约定仅仅延迟了几天时间,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故跃臻公司不能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跃臻公司答辩称,东风公司经跃臻公司再三催告,仍不能按时交车。由于某臻公司购买该车辆是应挂靠人要求进行经营使用,现挂靠人已明确表示不购买该车辆,故跃臻公司只有解除合同。另外,由于某风公司延迟履行构成违约,故其应双倍返还定金。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东风公司和跃臻公司签订了《整车购销合同》,约定跃臻公司向东风公司购买东风汽车一辆,交车时间为同年2月28日,付款方式为跃臻公司先交1万元定金,余款在2010年2月28日付清。合同另对车辆价款、车辆配置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跃臻公司支付了1万元定金,但截至2月28日,东风公司并未交付车辆。3月7日,跃臻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与东风公司工作人员两次联系,主要内容为:东风公司2月28日未交付车辆,经催告在3月7日仍未交付,且车辆的颜色也存在问题,故客户表示不要该车辆了,东风公司表示3月10日应该能交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跃臻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车辆销售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合同中对付款和交车的先后时间未作约定,故本院只能推定为同时履行。东风公司由于某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车辆,故其以跃臻公司未付款作为不交车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另外,虽然东风公司上诉称其仅仅延迟交车几天时间,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但是,由于某同约定的交车时间是2月28日,跃臻公司在东风公司延迟交货后又于3月7日两次催告,东风公司仍不能履行交车义务,再考虑到跃臻公司购买该车辆的目的是应其他挂靠人的要求购买经营使用,现挂靠人已表示不再需要该车辆的因素,故本院对跃臻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由于某合同因为东风公司延迟履行主要义务而解除,故东风公司应根据定金罚则的规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东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秀良

代理审判员杨某

代理审判员余梅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吴妍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