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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XX诉王XX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符X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符XX诉被告王X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XX诉称,原告符XX与被告王XX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经常吵架,至女儿出生后情况也未改变。双方裂痕越来越深,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王1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500元的抚养费。

被告王X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符XX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没有事实依据。双方之间存在矛盾,但是没有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缺乏沟通。被告近期一直在外边工作,对家庭和孩子关心较少。

在庭审中,原告符XX提交了双方的结婚证,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被告王XX对结婚证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符XX与被告王x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1XX,现在洛阳市东升学校四年级读书。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被告王XX因在外打工等原因对家庭关心较少,加之双方性格差异、生活琐事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双方产生矛盾。最终引发本案。

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当以夫妻间的感情存在为基础。本案中,原告符XX与被告王XX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年多后登记结婚,双方夫妻关系基础较好。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1XX,双方共同抚养至今,表明双方的婚姻基础及婚姻状况良好。近年来因家务琐事、双方性格差异等发生矛盾,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共同协商的原则处理,以提高生活质量;并通过交流与沟通以化解矛盾、消除隔阂。原告符XX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今后双方互相关心、认真交流,双方和好有望。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符XX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晓光

人民陪审员肖涛

人民陪审员郭鹏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师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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