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焦作市宏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焦作市宏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法执字第255-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山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深圳多健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宏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6月2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焦作市宏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焦作市宏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暂停将执行款支付给深圳多健康实业有限公司。山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适用法律及程序合法,被执行人焦作市宏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已准备另案起诉为由,要求暂停支付执行标的款不符合暂缓执行的法律规定,且执行款长期不付,也违背《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山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焦作市宏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申请复议人焦作市宏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复议称,深圳多健康实业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已经另案对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为保证其能够在诉讼后顺利执行,应将现存于山阳区法院的执行款暂停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多健康实业有限公司。山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错误,要求予以撤销。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焦作市宏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暂停支付执行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法执字第255-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瑞星
执行员陈金刚
执行员徐世魁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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