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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向某犯贩卖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石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某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15日,被告人向某持丰都县贩毒人员陈杰(另案)交给的2克海洛因至本县交界的横梁隧道处,卖给本县X镇吸毒人员谭某甲获款800.00元。同月16日晚,被告人向某以同样的方式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桥头场处,将0.4437克海洛因卖给谭某甲获赃款800.00元。被告人向某返回丰都县途经本县银子洞收费站处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赃款800.00元及余下的2.6647克海洛因。

就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司称记录;查获的毒品及赃款的拍照;毒品处理情况说明;鉴定书;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5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吸毒人员谭某甲(绰号“X”)与丰都县贩毒人员陈杰(另案)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日下午,被告人向某持陈杰交给的2克海洛因乘胡某某驾驶的渝x出租车至本县与丰都县交界的横梁隧道处出售给谭某甲获赃款800.00元。同月16日晚,被告人向某以同样的方式持陈杰交给的3.1084克海洛因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桥头场处,将0.4437克海洛因出售给谭某甲获赃款800.00元。被告人向某在返回丰都县途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银子洞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赃款800.00元及余下的2.6647克海洛因。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胡某某、谭某甲、孙某某、谭某乙证言;

2、公安机关提取的通话记录;

3、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

4、司称记录;

5、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海洛因及赃款的拍照;

6、公安机关处理查获的海洛因的情况说明;

7、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书;

8、缴纳赃款800.00元的收据;

9、被告人向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实了被告人向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被告人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据间能互相印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以获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尚能认罪,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同2007年12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院一次性缴纳。

二、犯罪所获赃款全部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斌

人民陪审员黄光鸿

人民陪审员谭某开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左小阳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某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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