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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39岁。2010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4日2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在被告人张某甲家门口撒尿时被张某甲抓住,张某乙所在的民工队队长程某同张某甲协商未果。后张某甲伙同其弟张向强(另案处理)将张某乙带上自家房顶,用U型锁及铁链将张某乙锁在自家房顶的水泥板上。2010年7月4日9时50分许安乐派出所将张某乙解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程某、叶某、董某、范某某证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出警证明,现场照片及U型锁及铁链照片一张等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4日起至2010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跃龙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人民陪审员李少宇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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