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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现住(略),干部。

被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战圣,陕西夏洲(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鲍登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7月1日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请:1、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但原告要给付被告一定数额的生活帮助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梁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7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甚少,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婚后长期分居,倒致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原、被告双方有共同财产:皮质双人床一只、衣柜组合一套、海尔洗衣机一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与被告梁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由原告高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梁某生活帮助费x元,当庭履行。

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皮质双人床一只、衣柜组合一套归原告高某所有;海尔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梁某所有。

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登利

二O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贺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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