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荥阳市建新建筑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
本院于200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省荥阳市建新建筑机械厂诉被告卢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1996年开始业务往来,被告销售原告生产的搅拌机。2005年3月9日经双方算帐,被告共欠原告货款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推拖拒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货款x元,被告于2009年10月20日前归还原告x元;2010年5月1日前归还原告x元;如被告未能按期支付任何一笔欠款,原告可随时申请执行全部货款x元及诉讼费450元。
二、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河南省荥阳市建新建筑机械厂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霞
二〇〇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赵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