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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与杭州临安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窦某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237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卢某某,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杭州临安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临安高虹镇X村高虹工业区。

被告窦某(江苏省泰州市高斯灯具批发部业主),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与被告杭州临安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窦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于2005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临安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窦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虞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杭州临安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窦某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1905元,由原告虞某负担。

审判长夏雷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卢某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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