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X号X室。
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保险事故发生地在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天剑
审判员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胥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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