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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598号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鹤壁市淇滨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平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2009年5月份,被告在其单位鹤壁市地税局及鹤壁市国税局门口编造谣言,捏造所谓“把76岁被告推在地并抓住老人双足拖了数十米,只知(直至)老人失去知觉又在老人肚上多(跺)了数足”的流言,损害原告名誉权,给其在单位和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其身为税务局干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刘某乙停止侵害名誉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刘某乙未答辩。

原告刘某甲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照片3张,用以证明:被告于2009年5月份连续十几天在鹤壁市国税局门口打出“把76岁老人推在地并抓住老人双足拖了数十米,只知(直至)老人失去知觉又在老人肚上多(跺)了数足”等字样,对原告进行诽谤,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名誉损害行为;2、刘××2009年7月17日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刘××系被告刘某乙亲弟弟,原告没有实施被告所编造的行为;3、证人张××证言,用以证明:张××系被告刘某乙儿媳,原告未实施被告所编造的殴打行为。4、原告陈述: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了十几天,给原告在单位和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身为税务局干部的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

被告刘某乙未提供证据。

因被告刘某乙未到庭,本院对原告刘某甲提供的证据审查认为:证据1作为视听资料,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能够证明原告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作为证人证言,证人刘××未出庭作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作为证人证言,证人张××出庭作证,证人张××陈述系被告刘某乙儿媳,其陈述原告未实施被告所书写的殴打行为,该证言不利于被告刘某乙,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刘某乙系原告刘某甲伯父。2009年5月份,被告刘某乙在鹤壁市国家税务局门口打出纸板,上写“地税局长刘某军(刘某大儿)2009.4.4下午三时,把76岁老人推在地并抓住老人双足拖了数十米,只知(直至)老人失去知觉又在老人肚上多(跺)了数足”等字样。

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2009年5月份,被告刘某乙在鹤壁市国家税务局门口打出“地税局长刘某军(刘某大儿)2009.4.4下午三时,把76岁老人推在地并抓住老人双足拖了数十米,只知(直至)老人失去知觉又在老人肚上多(跺)了数足”等字样的牌子,而原告刘某甲并未实施牌子中所述的行为,被告刘某乙在鹤壁市国家税务局门口打出该字样的牌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人对原告刘某甲的客观评价,属于以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了原告刘某甲的名誉,构成对原告刘某甲名誉权的侵害。故原告刘某甲请求被告刘某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本案侵权行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以鹤壁市国家税务局门口为宜。因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已停止,故其要求被告刘某乙停止侵害名誉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刘某甲请求被告刘某乙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之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因原、被告系亲属关系,且被告刘某乙所实施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较轻并已停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甲书面赔礼道歉,并将书面道歉函张贴于鹤壁市国家税务局门口三日为原告刘某甲消除影响(道歉函的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如被告刘某乙拒绝执行,由本院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以公告的形式在鹤壁市国家税务局门口张贴三日,费用由被告刘某乙承担;

二、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振平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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