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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1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新华一矿王冠中的抽屉中拿走电动车钥匙,后来到该矿车棚,将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偷走,并将车骑至宝丰。案发后该车追回并返还失主。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评估价1680元。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实事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1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新华一矿王冠中的抽屉中拿走电动车钥匙,后来到该矿车棚,将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偷走,并将车骑至宝丰。案发后该车追回并返还失主。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评估价16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09年5月21日早上8点多,我从老四(王冠中)的抽屉里拿到钥匙,吃过饭后我就把电动车从矿上的车棚里推出来到七矿矸石山下我租住的地方,5月22日上午我下班,我把电动车推出来骑到宝丰县X乡X村侯召娃家,以前我在他家干活时认识的,到他家时电动车没电了,就留他家让他给我充充电。应为老四欠我的工资有4000多元,我没有给他说就把他的电动车给推走了。

王冠中是我的队长,平时我经常在那里玩,他平时都把电动车钥匙放在办公室抽屉里,我都知道,放钥匙的抽屉也不锁。推他的电动车就是想骑骑。当时想他不给我工资,电动车就不给他,我还没来得及给他说的,你们把我抓住了。我当时对侯召娃说:车没电了,让他充充电,回来我来推,其他没有说什么。

2008年6、7月份,我跟着王冠军干活有45天,后来给了我700元钱,当时听王冠中说干活不合格,没有给完钱,我认为按一天100元,也得给我4000元。除了这次意外每月都给我发工资。

2、被害人王冠中书写控诉书:2009年5月17日因有病住院,把我的电动车托给工人赵书贵保管,X号听说电动车丢了,于是我就叫书贵负责寻找,后来发现丁某某把车偷走了,我与丁某某之间无任何债务纠纷,不欠他任何工资,他原来在我手下干活,工资月月清过,到4月X号就不在我手下干活了,这次突然来矿偷走我的电动车令人气愤,要求追究丁某某的法律责任,包赔我的损失。

3、被害人妻子胡巧云陈述:2009年5月16日,我老公王冠中有病住院了,把电动车放在新华一矿车子棚里,钥匙交给了赵书贵,后来赵书贵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就赶快去车棚,发现电动车不见了。我们不欠丁某某的工钱。

4、证人赵XX证言:2009年5月16日王冠中有病住院,17日我去看他,他给我说:这几天某负责我的电动车在门卫那充电你去给拔了,然后把电动车钥匙给我,我回到矿上把电动车的钥匙放到我的抽屉利。21日上午10点我回到宿舍抽开抽屉发现电动车钥匙不见了,我就到门卫一看电动车不见了,我问门卫,门卫说不知道,当时我想可能是丁某某偷走了,我就给丁某某打电话,没人接。后来我见到丁某某问:胜利老四的电动车是不是你骑了,丁某没有骑。后来我又问丁某某骑了没有,他说没有。这期间我就问刘庆会:你见胜利骑电动车了没有,刘庆会说:我没见人,光见电动车在这充电了,第二天某不见了。这时胜利回来我就生气打他两个耳光,并说:老四的电动车你到底骑了没有。这时他才说:别管了在那充电哩。后来我问电动车在哪儿,他领着我们向南走。我感觉不对劲,就报警了。

5、证人田XX证言:2009年5月23日下午,我到新华一矿见到赵书贵,后来赵书贵见到丁某某后就问丁某某你干啥给你打电话也不回,老四的电动车是不是你骑走了。当时丁某不知道,再问丁某是说不知道。后来丁某某去买啤酒,在这期间赵书贵问刘庆会见没见到一辆电动自行车,刘庆会说:我是5月X号倒班,晚上我没见人光见到一辆摩托车在这充电哩,第二天某见人也不见摩托车了(就是电动车),一会儿丁某某买啤酒回来,赵书贵问丁某某电动车,他还是不承认,赵就打了丁某耳光,打了之后,丁某某就喊认了,电动车他骑走了,当时赵就问车在什么地方,丁某:没事在哪充电哩。后来他领着到处转,就是不说车在什么地方,后来就报案了。电动车是黑色的,是我们队长王冠中的。

6、证人孙XX证言:5月23日上午11点多,赵书贵与我联系,说老四的电动车丢了。我问赵书贵钥匙哩,赵书贵放在老四的抽屉了,现在不见了。后来我们见了面,赵书贵怀疑丁某某偷了电动车,因为赵给丁某某打电话联系,丁某某始终不接电话。后来我找到丁,说胜利咱关系不错,如果是你把老四的电动车骑走了,就骑回来算了。丁某某说他没骑。我劝了很长时间他不承认。到下午,我又劝他还是不承认。到晚上7点多,我和赵书贵、天某等人找到丁某某租住的地方,丁某始还是不承认后了解到丁某某一起租住的姓刘的打工人,姓刘的说21日晚上见丁某某骑个电动车到租住的房屋,这时,在我们几个的劝说下,丁某某才承认电动车是他推的,并说在南边正充电哩。于是我们和他一块去看电动车,在外边转了好几圈,也没有找到,我知道他说的是假话,再问他,他也不说,后来我们就报警了。

7、证人侯XX证言:5月23日早上大约有7点多,我正在家中吃饭时,丁某某推一辆黑色电动车,来到我这里说:电动车没电了,我现在有事,我得走,你给充充电。说完丁某某屋都没进,就提两个袋子走了。昨天某上我就给他充一会儿电。

8、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2009年5月26日平新价认鉴(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星牌x电动车一辆。该车鉴定价:1680元。

另有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电动车照片、电动车发票、(2007)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实事无异议。鉴于被告人丁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后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4日起至2012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继红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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