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宏安(泉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B幢。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琴声,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南海,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华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X镇东安。
法定代表人傅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伟,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金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晋江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明,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安(泉州)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华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安(泉州)服装有限公司于二OO六年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安(泉州)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安(泉州)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85元,由原告宏安(泉州)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某华
代理审判员郑程辉
代理审判员陈某坚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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