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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周某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南阳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某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平安保险南阳支公司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安保险南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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