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原审第三人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一段X号标志房产2106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第三人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了(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9日,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甲方)、李某某(乙方)签订《雅礼家园购房意向协议书》约定:乙方有意购买雅礼家园第X栋X单元X房(B户型)、建筑面积约134.30㎡,单价为1986.39元/㎡。
杨某某经与鲁启芳、陈次非联系,获悉李某某愿意将其拟购买的雅礼家园(后改名雅致名园)第X栋X单元X(B户型)户型房转让。2006年4月19日,李某某(甲方)、杨某某(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以其名义购买的雅礼家园第X栋X单元X(B型)户型房(面积134.3㎡)转让给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为此自愿支付给甲方购房转让金x元;购买雅礼家园第X栋l单元B户型X室的所有款项全部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按时缴纳;每次缴纳购房款,甲方必须带着乙方到相关财务部门由乙方缴款。缴纳购房款的所有原始票据必须交给乙方,如有遗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当到了交房交钥匙时,甲方必须带着乙方到相关部门一同去领取该房屋,并同时将钥匙及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使用该房屋后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当以甲方名义购买的该套房屋所有权证下达后,甲方必须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交给乙方,并同时开始无条件为乙方(乙方可以指定为其他人)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手续;甲方为乙方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过户手续中所产生的应缴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不积极履行该协议签订的任一条款,视为违约,必须无条件退还购买房屋已交付的各项款项给乙方,并赔付给乙方违约金x元;如乙方中途退出购房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及时交纳所需购房款时,视为违约,并赔付给甲方违约金x元;甲、乙双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止该协议的履行,否则视为违约,并支付给对方违约金x元。陈次非作为甲方证明人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名。杨某某依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向李某某支付了购房转让金x元,并于2006年4月19日以李某某名义向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交付了购房订金款x元。购房订金款x元《收款收据》由杨某某持有。
2008年5月26日,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通知购房户在2008年5月30日至6月15日办理签约并交纳全部购房款手续,其中安排李某某交款签约的时间为2008年6月5日。李某某要求杨某某增加购房转让金,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以购房意向书和首付x元《收款收据》遗失向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申报。以后,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甲方)与李某某(乙方)于2008年6月25日签订了《雅致名园商品房分期付款认购协议》,该认购协议将李某某购买的商品房房号描述为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雅致名园X栋X号。李某某依该认购协议向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余款以及税费。2008年9月8日,杨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雅致名园X栋X号房屋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支付杨某某11万元(此款李某某于2009年4月20日前支付杨某某6万元,剩余款项5万于2009年5月10日前付清);
二、如李某某在上述期限内未支付相应款项,则其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多支付杨某某1万元;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某某承担;
四、其他无异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诉讼费5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共计113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应江
审判员刘英
审判员王勇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毛发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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