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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永冷刑初字第19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居委会湘塔塘组。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1月28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3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04年11月1日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此次再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被告人张X云,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乡X村浪泥冲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16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此次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湖南新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唐X慧,又名唐X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镇X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5月15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次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8月19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6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被告人秦X栋,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1997年6月6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0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4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次再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张X云、唐X慧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指控被告人秦X栋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祝君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7日、12月25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豆豆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被告人张X云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被告人唐X慧、被告人秦X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1、2008年3月31日,邹×(绰号“X”点火后砸向工地的挖机及农用车,将湘x农用车玻璃砸烂,持刀将伍××砍伤。经鉴定:伍××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2、2008年4月5日晚上,邹×打电话给被告人李X声称其母亲邹××被段××打了一巴掌,并要求李X找几个人帮其“教训”(指打)一下段××。李X随后便纠集张X云、唐X慧等人携“管杀”来到冷水滩区黄某岭一彩票店找到

段××,将段××砍伤。事后邹×付给张X云等人现金1200元。经鉴定:段××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3、2008年5月31日,俞××(已作相对不诉)与其母亲胡×梅在俞××家位于东安县X镇X村的锰矿山上与严某×、严某×等人在谈锰矿山出租事宜时发生纠纷,俞××被严某×打了二巴掌。后俞××打电话给唐国×(已作相对不诉)告知了此事。唐国×、唐冬×、唐联×、陈某×(均已作相对不诉)等人便往锰矿山上赶,在途中遇见了俞××。唐国×、唐冬×、唐联×、陈某×等人见俞××受了伤便商定大家一起凑钱找人帮俞××打架。随后由唐国×打电话给被告人张X云要其找几个人帮忙打架。张X云听后表示同意,召集二十多人手持“管杀”赶到冷水滩区X乡X村将严某×打伤。事后唐国×付给张X云2300元现金。经鉴定:严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4、2009年1月10日,邹×打电话给被告人李X声称他一个玩得好的朋友的老婆被潘××无故殴打了两次。要求李X找几个人帮忙“教训”一下潘××。随后邹×欲带起李X、张X云、唐X慧等人确认一下潘××及其地址,因当时修路未果。邹×便将潘××的外貌特征告诉了李X等人。尔后李X纠集了张X云、唐X慧、孙某等人携带管杀来到冷水滩区马坪加油站附近的潘××家,以炒菜为名进入潘××家,将潘××砍伤。张××(潘××的妻子)、龚××(潘××的女婿)发现后予以阻止,亦被打伤。经鉴定,潘××、张××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二、敲诈勒索罪

2009年7月初,被告人李X与“土行僧”(姓名不详)承包了永州市火车站的一项货物运输工程。同月9日,李X通过熊××找来两辆十三米长的货车装运永州市新火车站后面中铁十一局的设备到陕西省绥德等地(其中一辆是通过零陵区物流公司信息部的桂××介绍来的)。后由于熊××所介绍的车辆装载不下所运输的设备,桂××所介绍的车辆司机便从桂××处退回了400元的介绍信息费。当天下午,李X等人一直找不到合适的车辆运货,见熊××介绍的两辆货车还没离开。便通过熊××与那二位司机商定两车互换路线和货物帮李X等人运输设备。次日上午,桂××等人驾车来到永州市新火车站货场见其介绍的货车在装运设备,没说什么就离开了。后熊××得知桂××要其介绍的货车司机赔偿损失,否则就到高速路口拦车,就将这一情况告诉了李X。李X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张X云、唐X慧、秦X栋等人要三人帮其护车上高速,并以发工资为条件从社会上喊来一些闲杂人员。李X、张X云、唐X慧、秦X栋等人乘车赶到高速路口,但没见有人拦车。7月11日,那些社会闲杂人员要李X支付其工资。李X认为其花了那么多钱,都是零陵区物流公司信息部造成的,该信息部应赔偿他的损失。于是李X纠集张X云、唐X慧、秦X栋等人手持刀、钢管等凶器赶到零陵区物流公司信息部办公室,找到桂××,质问桂是不是桂喊人到高速路口拦车的。桂××称这事(指拦车)与他无关。李X见状非常气愤,持刀朝桂××冲去,张X云、秦X栋等人见此情况担心事情闹大予以了制止。后李X、张X云、唐X慧、秦X栋等人将桂××带至冷水滩区信息部办公室,逼迫桂××拿出5000元钱了结此事。事后,李X将5000元交给张X云,除吃饭、租车等开支,按每人每次100元的标准发给唐X慧、秦X栋等人,其中,秦X栋、张X云各分得400元,唐X慧分得2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X、张X云、唐X慧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X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李X、张X云、唐X慧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秦X栋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X、张X云、秦X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的陈某、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张X云、唐X慧、秦X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X提出其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X云的辩护人陈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三次寻衅滋事,公诉机关虽提供了张X云与唐国×的通讯记录,但没有提供参与斗殴人员的指证相佐证,公诉机关指控张X云参与该起犯罪证据不充分。在本案其他的犯罪中,在第1、2、4次寻衅滋事中,张X云只是帮助被告人李X去打架,在第1、2次中并没有动手砍伤他人,其不符合主犯的条件。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张X云主动阻止了被告人李X砍人,应属从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X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08年3月31日,邹×(绰号“X”点火后砸向工地的挖机及农用车,将湘x农用车玻璃砸烂,持刀将伍××砍伤。经法医鉴定:伍××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2、2008年4月5日晚上,邹×打电话给被告人李X声称其母亲邹××被段××打了一巴掌,并要求李X找几个人帮其“教训”(指打)一下段××。李X随后便纠集张X云、唐X慧等人携“管杀”来到冷水滩区黄某岭一彩票店找到段××,将段××砍伤。事后邹×付给张X云等人现金1200元。经法医鉴定:段××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3、2008年5月31日,俞××与其母亲胡×梅在俞××家位于东安县X镇X村的锰矿山上与严×国、严某×等人在谈锰矿山出租事宜时发生纠纷,俞××被严某×打了二巴掌。后俞××打电话给唐国×告知了此事。唐国×、唐冬×、唐联×、陈某×等人便往锰矿山上赶,在途中遇见了俞××。唐国×、唐冬×、唐联×、陈某×等人见俞××受了伤便商定大家一起凑钱找人帮俞××打架。随后由唐国×打电话给被告人张X云要其找几个人帮忙打架。张X云听后表示同意,召集二十多人手持“管杀”赶到冷水滩区X乡X村将严某×打伤。事后唐国×付给张X云2300元现金。经法医鉴定:严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4、2009年1月10日,邹×打电话给被告人李X声称他一个玩得好的朋友的老婆被潘××无故殴打了两次。要求李X找几个人帮忙“教训”一下潘××。随后邹×欲带起李X、张X云、唐X慧等人确认一下潘××及其地址,因当时修路未果。邹×便将潘××的外貌特征告诉了李X等人。尔后李X纠集了张X云、唐X慧、孙某等人携带管杀来到冷水滩区马坪加油站附近的潘××家,以炒菜为名进入潘××家,将潘××砍伤。张××(潘××的妻子)、龚××(潘××的女婿)发现后予以阻止,亦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潘××、张××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二、敲诈勒索罪

2009年7月初,被告人李X与“土行僧”(姓名不详)承包了永州市火车站的一项货物运输工程。同月9日,李X通过熊×高找来两辆十三米长的货车装运永州市新火车站后面中铁十一局的设备到陕西省绥德等地(其中一辆是通过零陵区物流公司信息部的桂××介绍来的)。后由于熊×高所介绍的车辆装载不下所运输的设备,桂××所介绍的车辆司机便从桂××处退回了400元的介绍信息费。当天下午,李X等人一直找不到合适的车辆运货,见熊×高介绍的两辆货车还没离开。便通过熊×高与那二位司机商定两车互换路线和货物帮李X等人运输设备。次日上午,桂××等人驾车来到永州市新火车站货场见其介绍的货车在装运设备,没说什么就离开了。后熊×高得知桂××要其介绍的货车司机赔偿损失,否则就到高速路口拦车,就将这一情况告诉了李X。李X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张X云、唐X慧、秦X栋等人要三人帮其护车上高速,并以发工资为条件从社会上喊来一些闲杂人员。李X、张X云、唐X慧、秦X栋等人乘车赶到高速路口,但没见有人拦车。7月11日,那些社会闲杂人员要李X支付其工资。李X认为其花了那么多钱,都是零陵区物流公司信息部造成的,该信息部应赔偿他的损失。于是李X纠集张X云、唐X慧、秦X栋等人手持刀、钢管等凶器赶到零陵区物流公司信息部办公室,找到桂××,质问桂是不是桂喊人到高速路口拦车的。桂××称这事(指拦车)与他无关。李X见状非常气愤,持刀朝桂××冲去,张X云、秦X栋等人见此情况担心事情闹大予以了制止。后李X、张X云、唐X慧、秦X栋等人将桂××带至冷水滩区信息部办公室,逼迫桂××拿出5000元钱了结此事。事后,李X将5000元交给张X云,除吃饭、租车等开支,按每人每次100元的标准发给唐X慧、秦X栋等人,其中,秦X栋、张X云各分得400元,唐X慧分得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X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1月28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3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04年11月1日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X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16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秦X栋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97年6月6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0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唐X慧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15日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某。

1、被害人伍××证实:2008年3月31日15时许,我在黄某岭X号帮段××搞旧房改建,正当我在施工现场指挥挖机师傅挖土时,忽然从铁路垃圾箱方向来了七八个男青年(20岁左右),接着我听到有玻璃瓶砸在挖机上玻璃瓶被砸碎的声音,等了一下挖机上起火了,运土的农用车前挡风玻璃也被那几个男青年用长砍刀砸碎了。我见来人行凶,就想避开走到对面一居民家卫生间锁好门,可能是我手上拿有施工图和皮尺的原因,那几个行凶的人知道我是工地上的人了,追了过来,用砍刀将我躲着的卫生间门砸烂,冲进来三四个,有一个人举起砍刀对着我头部砍来,我本能的用左手去挡头部,结果左手臂上被砍了一刀,另外几个人就对我头部、身上等处拳打脚踢,将我打倒在卫生间里昏了过去后来的情况我就不太清楚了。事情的起因我听说是因为我们施工这旧房子是段××十多年前购买了邹祥顺家的,现段××家搞旧房改建,邹祥顺家不准段××搞,讲他家卖房子只卖天不卖地,但是段××家购买了邹祥顺旧房后办了房产和土地证出来是段××家的,现在土地升值了,邹祥顺家的人想要段××搞点钱或补点钱给他们,这次是邹祥顺儿子(叫邹三军)叫人来砸烧挖机、农用车和砍伤我的。

2、被害人段××证实:2008年3月31日下午4点多钟,有十几个年轻人冲到我家修房子的工地,有的拿刀子,有的拿汽油倒在挖机上准备烧,我吓得躲了起来。后来民工告诉我工地上的两个民工被砍伤,其中一个叫伍××的民工伤势严某,两台中四轮车被砸坏,挖机也被烧了。

2008年4月5日晚上7点多钟我在黄某岭X号对面租住的房子边隔壁彩票店玩,突然有三个二十多岁的青年抓住我拖出,一个青年拿匕首刺在段的右大腿,另外两个人拿刀砍背部,我挣脱往家跑,刚跑到门口被另一人抓住,其他人又拿刀砍,我倒在地上,当时对方有七八个人,有个人拿了张木凳砸了三下,凳子砸烂了,砸完后那些人就跑了。伤害我的人可能是邹祥顺的儿子邹三军,因为我家施工工地的土地原是邹祥顺的,后转给了我,办了手续。今年的3月4日邹三军曾带了几十个人闹事。

3、被害人严某×证实:2008年5月31日下午3时左右,我和严×国、严X生、罗X等人在东安县X镇X村余启盛家的山上和俞××及其母亲胡×梅谈关于租山的事。俞××对我们说这山不能租给我们。我们就说这山你父母都已经和我们签了合同了,你现在说有什么用,俞××就怪其母亲把合同上的字签了,将其母亲踢了两脚,还想再打其母亲,我和罗华、严某某等人实在看不惯俞××打其母亲,就上前去抓住他推了几下,用手打了他几巴掌。俞××被我们打了一下后,就说:“可以,我现在搞你不赢”,看了我们几眼就走了。到了17点钟左右,我和严×国、严某生、罗华开摩托车出山了。到了冷水滩区X乡X村的一个下坡就看到六台出租车和三、四台摩托车,约三十多个人在等到我们的,他们手上有的拿了双管猎枪,有的拿了管刀。俞××看到我了,就指到我说:“就是他”,俞××就和7、8个人把我从摩托车上拖下来打我,其中有人要拿刀砍我,被另一人喊到了,俞××也说不要用刀砍,那人就用刀把子打了我手、脚和身上几下。后就被他们押到出租车上到了冷水滩。

4、被害人潘××证实:2009年1月10日晚上20时许,我在马坪加油站旁我自己开的小炒店里。来了四个人炒菜,等我老婆和我女婿去炒菜后就我一个人在堂屋,这时这三个蒙着面的人一个手上拿着把长在50厘米左右长的刀,一个手上拿着把60厘米长左右的钢水管,另一个手上拿没拿东西我不清楚,三个人手上拿着刀和钢管围着我就打,也没跟我说什么话。龚××听到后把我拖到里间去了。过了几分钟,那些打我的人都走了,我和我三女婿、我老婆被打伤了,我头部被砍了两刀,左脚小腿上部被砍了一刀,身体其他部位还被打了几钢管,我老婆的脚被打了一钢管,我女婿也是被打到脚。

5、被害人张××证实:2009年1月10日晚上20时许,来了四个小奶崽到我家店子来说要吃饭,我就去准备炒菜了,其中有个奶崽叫我老公说:“老板,你出去炒菜。”我老公说:“我们有人炒菜的。”等我在外面准备的时候,就听到家里响起来了。我还听到热水瓶被砸的声音,我就知道出事了。我就要去看,结果被其中的一个奶崽用钢管打我,第一棍打到我的左大腿上,我就想跑。又被打了一钢管,打在我的腰部上,我就倒到地上。屋里三个奶崽在我家打我老公、我女婿发现后去拦时也被他们砍了一刀(可能被钢管打到的)等我起来后,那四个小奶崽就跑了。等我起来后,就看到我老公潘××、我三女婿龚××已经被打倒了。估计是开公交车的张亚玲与潘××发生纠纷喊人搞的。

6、被害人桂××证实:2009年7月8日上午8时30分,我的朋友全×军要我给他找一辆货车到冷水滩火车站装货,我就答应了,并通过衡阳货运部联系了甘肃省的货车。第二天,驾驶员打电话给我说不装货了,并退还了400元信息费,后来我没管这件事了。7月X号14时30分左右,这位甘肃驾驶员又打电话说货已装好了,要我到冷水滩拿信息费。我在零陵区X路口接到1100元信息费就走了。到了7月11日11点50分,我在金水湾信息部准备下班。这时突然由冷水滩货运信息部的熊中高带了4位男青年到我办公室,说我昨天晚上拦了甘肃驾驶员的车(说在高速路口),我说没有拦车,其中这4位男青年中间有2位男青年拿一把管杀和一把杀猪刀,拿管杀的人对着我,逼我往后退,被熊×高劝阻了。后我被押到冷水滩火车站畅通货运站熊×高的办公室后。吃完晚饭,他们威胁我拿5000元钱出来摆平此事,有一男青年拿起烟灰缸想打我,但被劝阻了。因怕打,我答应给5000元,并叫老婆唐艳君送了5000元来。在冷水滩河西万利市场客车停靠点我老婆唐×君付给了熊中高5000元钱。在场的人就是我和熊中高。回家后我就报了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肖×春证实:2008年3月31日上午,通化街居委会的张×远主任叫我装土倒在段××宅基下面,当我装土到下午3、4点钟时,有十多个年轻人来到我做事的工地,什么话都未讲便将手中拿的啤酒瓶砸向挖土机前方,啤酒瓶内装的可能是汽油,当时挖机便起火了。在烧挖机的同时,那些人便用手中的刀和地上的砖砸我货车的玻璃,将我装土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右手车门玻璃,右反光玻璃和雨刮器砸坏。这时一直在现场的张×远主任便打电话报警了,那十多个人便跑了。

2、证人胡×安证实:2008年3月31日上午8时许,一个姓张的老板喊我到黄某岭X号去挖基脚,下午15时许,我当时在开挖机,我老弟赵×国站在挖机门边。这时来了七、八个小奶崽,手持啤酒瓶和砍刀。那些小奶崽往我挖机引擎盖、驾驶室后面玻璃磨盘处扔了三四个啤酒瓶。我挖机当时冒了火,我马上要赵×国到下面去看一下,他刚下了挖机,就被那些小奶崽手持砍刀追起砍。后来我才知道赵×国右手关节处砍伤。伍××躲到厕所里被砍伤。有一辆装土的货车的挡风玻璃被砸烂。他们拿的是汽油瓶。

3、证人张×远证实,2008年3月31日上午,我喊起胡×安的挖机、肖×春的货车到黄某岭X号去挖基脚。到了下午15时许,我听到黄某岭X号工地上有砸瓶子的声音。接着我看到施工的挖机上面冒出了火。这时,我才发现来了十四、五个年轻人。每个人手中拿了一把砍刀,有些人手里拿了装汽油的啤酒瓶,往挖机上面砸。其中一个左脸眼睛下面有一块很明显黑色胎痣的年轻人(这个年轻人2008年3月初也来过黄某岭X号工地)吼道,哪个搞的,给我打。这时施工员伍××从工地里跑了出来,那些人就追着伍××砍,伍××就躲到一个门面的厕所里。那些人就将厕所砸烂,将伍××打了一顿。那些人打完伍××后,又出来将运土车的挡风玻璃打烂,车厢玻璃砸破。接着他们往铁路方向跑了。邹祥顺与段××因黄某岭X号工地有过节,这工地是邹祥顺很早时候就卖给了段××的。

4、证人赵×国证实:2008年3月31日下午3点多钟,我正在黄某岭X号工地段××建房的工地上开挖机,看见有十几个人到了工地,有几个人往我开的挖机上扔了什么东西,挖机的尾部马上燃起火来,我看见挖机起火,就马上从挖机上下来。我下来后就有人拿起刀追我,边追边说砍死我。我跑得快,躲了起来,追着我砍的过程,我右手肘部被砍了一下。

5、证人谢×群证实:2008年4月5日下午7时许,我哥哥段××在冷水滩区富达小区福站旁被人砍伤。听我哥哥讲是三个年轻人用匕首和砍刀将他砍伤的。具体原因不清,可能是因为我哥哥宅基地的事引起的。1992年我哥哥段××在冷水滩区黄某岭X号买了邹X顺的一栋X平方米的房子,在买好房子后,我哥哥办了房屋产权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许可证。今年我哥哥将原有房子拆除准备开发,但邹X顺一家于2008年3月4日到工地闹事不许修房,后进行司法调解未果。

6、证人颜×芳证实:2008年4月5日晚7点多钟,我在自家的理发店给人理发听见有人喊:“不要打了,不要打了。”后跑出去见段××在其租住屋内被几个年青人砍伤。那几个年青人打完后离开时走在最后面的那个年青人还持砖头打倒在地上的段××。

7、证人张×娟证实:2008年4月5日晚,我正在我的副食店内看店,突然有七、八个男青年冲到福利彩票销售点,把段××拖出来,有几个持刀的青年对着段××就砍,我见情况不妙,立即报警。后出来时发现段××倒在自己租住的房子里,地上流了很多血。

8、证人陈×荣证实:2008年3月31日下午4时左右,我和段××老婆曾文香在我门面门口扯胡子,有七、八个小奶崽往铁路方向走了过去。我看见他们手里有些拿起汽油瓶,有些拿起砍刀。当他们走到段××修房子的工地他们拿起汽油瓶往施工的挖机上面丢。当时那些施工的师傅就跑,那些小奶崽就追着他们乱打,还将运土的货车挡风玻璃砸烂,那些小奶崽搞了几分钟,就跑了。接着我到施工的地方看了下,发现挖机在冒烟,姓伍的师傅倒在地上。事发时,段××当时就躲进了他家的门面,没有受伤。后我听我妹妹张×娟讲,2008年4月5日晚段××在福彩投注站玩时被几个小奶崽拖出去拳打脚踢,当段××跑到他家门面门口时,被那些小奶崽杀倒在地上。后张×娟打电话报了警。

9、证人谭×衡证实:2008年4月5日晚上7点多钟左右,我在门面里面听到有人在外面吼,我就到外面看怎么回事,我出来看到胖子段××倒在他的彩票店里面,地上流了很多血。我刚出去看时,有一伙年轻人往铁路方向跑了过去,拿没拿东西我没有看清楚。还有3月31日那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起了,有一伙年轻人从铁路方向过来,到胖子的工地上闹事,他们将挖机烧起冒烟,还将运土方的货车挡风玻璃砸烂,还将施工的伍师傅被砍伤。那伙闹事的年青人手里拿了东西,用报纸或布包起,具体是什么东西没有看清楚。

10、证人邓×妹证实;2008年4月5日晚上7时左右胖子在我彩票店门口看彩票时被几个人砍伤。我当时害怕不敢看,只听到外面有打斗的声音。

11、证人张×贵证实:2009年1月10日晚上七时许,我在家烤火,听见对面有打烂热水瓶的声音,跑出去看,见一个单瘦的年青男子拿起钢管正在潘××家放冰箱处与潘××三女婿龚××打架,龚××拿起一把扫把去挡对方,被那男子将扫把打断,那个男子又用钢管将龚××左脚小腿处打了一棍。张在马路上喊了声不准动,他们当中有两个人(包括打龚××那个单瘦的男子)先跑了。另外一个矮胖矮胖脑袋较大的男子拿了把柴刀还站在马路边等了下才走的。张来到潘家,看到到处是血。其中潘××、张××、龚××三人受了伤,龚××的左脚小腿处受了伤。

12、证人张×誊证实:2009年1月10日左右我给龚××治过伤。当时龚××左足膝下踝上部多处软组织损伤,有大面积明显的淤血红肿热痛。共诊了半个月,花费了约2000元医药费。

13、证人唐国×证实:2008年6月5日前几天,因为锰矿的事,我通过何进再打电话给“志平”,说:“我哥哥被打倒了,叫几个弟兄来帮下忙。”志平答应帮忙约到在新火车站见面。后我和唐冬×骑摩托车到冷水滩新火车站。当时志平喊了有20多个人在那里,我买了三条芙蓉烟。每人发一包烟,一共发了19包烟。我告诉志平我哥哥被打倒了。志平就说了一句:“去吧。”我们租了三台的士车。唐冬×骑摩托车在前面带路的。我坐在最后一辆的士车。在路上志平还问我要不要再喊些人来。我到时已经打完了,后我付了2300元钱给志平。

14、证人陈某×证实:2008年5月31日,因为锰矿山的矛盾,唐国×叫人将严某×打伤。

15、证人俞××证实:2008年5月31日,因为锰矿山事宜,我与严某×等人发生矛盾,打电话叫唐国×等人帮忙,唐国×说喊人来打,后来了四台车,下来人持“管杀”将严某×打伤。后唐国×等人凑了几千元给来的小奶崽。

16、证人唐冬×证实:2008年5月31日,因为锰矿山事宜,俞××与严某×等人发生矛盾,打电话叫唐国×等人帮忙,唐国×说喊人来打,喊了一帮人,持“管杀”将严某×打伤。

17、证人唐联×证实:2008年5月31日,因为锰矿山事宜,俞××与严某×等人发生矛盾,打电话叫唐国×等人帮忙,唐国×喊了一帮人,持“管杀”将严某×打伤。

18、证人严×国证实:2008年5月31日,因为锰矿山事宜,俞××与严某×等人发生矛盾,后严某×被一帮小奶崽打伤。

19、证人邹×证实:2009年7月11日下午2点多钟,我接到熊×高的电话,说他与李X有矛盾,要我从中说说情。后到了“剑桥中学”旁边的一个物流公司里,熊×高对其中一个人说赔5000元给李X算了,李X当时默认了。之后,熊×高陪起那个男的到外面拿了5000元给李X。李X拿到5000元后与我等人来到马坪加油站,李X威胁熊×高说这个事搞清楚了,现在我们俩的事怎么办,你通风报信,从中使祸的,你看怎么办。熊×高说自己出3000元,李X不同意,要x元。熊×高又说那我和刚才那个男的一样出5000元,李X说不要钱,反正要搞熊×高。我见状让熊×高离开。当天晚上,熊×高又叫我约李X商谈。7月12日下午,张X云打电话告诉我说李X追砍熊×高,但没砍到。我听到之后,马上打电话给李X,问他怎么回事。李X对我讲熊中高打算搞我了,我要先下手为强先搞(指打)倒熊×高再说。熊×高对我讲约李X到老树咖啡谈。在老树咖啡,熊×高说出x元并拿了出来,李X不理,我从中劝说。后公安机关到场。我不知道他们发生矛盾的具体原因,估计和生意有关。

20、证人熊×高证实:2009年7月8日上午,“土行僧”和李X要我帮忙联系挂车,我联系了一台13米的开往绥德,又通过零陵信息部联系了一台13米的宁夏司机开往渭南。由于货装不下,9日早上宁夏司机说不装了,他自己找到桂××,桂××退了400元钱。到下午经商量,由宁夏司机开往绥德,另一人开往渭南。10日上午,二车开始装货,桂××等人到货场看到了车,李X问他们搞什么。中午11时宏信物流信息部的人告诉我说:桂××发现宁夏司机挂车装货要搞宁夏司机二三千块钱,如果不给钱,就去高速公路拦车。桂××也打电话说要宁夏司机2500元损失补偿信息费。经我与宏信物流的周恒山联系,以1100元谈好。下午6点,我回来看见车子没走,“土行僧”告诉我司机怕走高速,我叫司机拿500元由我带上高速,李X不同意,说谁拦车就砍谁,要强行走高速,并和一个姓张的召集人强行走高速。晚上10时许,“土行僧”说桂××不在高速路口,并要求找到桂××。7月11日9点,李X、姓张的奶崽带了几十人到宏信物流公司找到我,要我一起去找桂××,到桂××的信息部后,李X拿卡子刀杀桂××,姓张的抢下了刀,李X又到面的车上喊“石山猛子”一起拿管杀来砍桂××,被姓张的和我拦住。后桂××认错。中午11点半左右,李X等人又把桂××带上车,一起到冷水滩我的物流公司。吃完饭到下午四时,我喊邹×调解,最后协商由桂××拿5000元给李X摆平。下午6时,桂××的老婆拿了5000元过来给李X。

21、证人唐×君证实:2009年7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我接到我老公桂××电话,讲和别人做生意,要先垫付运费5000元,我带了5000元人民币从零陵到冷水滩万利市场,在一辆黑色小轿车上,将5000元人民币给了车主。

(三)、鉴定结论。

1、公(永冷)鉴(法临)字[2008]DX号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严某×的伤势为轻伤、十级伤残。

2、公(永冷)监(法临)字[2008]D-X号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段××伤势为轻伤,十级伤残。

3、公(永冷)鉴(法临)字[2008]A-X号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伍××的伤势为轻伤。

4、公(永冷)鉴(法临)字[2009]C-X号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潘××的伤势为轻微伤。

5、公(永冷)鉴(法临)字[2009]C-X号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的伤势为轻微伤。

6、公(永冷)鉴(法检)字[2009]X号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龚××的伤势为轻微伤。

(四)、书证

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X、张X云、秦X栋辨认出“石山猛子”即被告人唐X慧。

2、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X云处扣押弹簧刀、现金、委托书、借条等物;案发后被告人李X、张X云、秦X栋家属已退出5000元,公安机关已将该款返还给被害人桂××。

3、刑事照片。证实段××工地被毁坏的情况。

4、段××工地车辆玻璃修理凭证,证实段××工地车辆玻璃被被告人砸坏。

5、抓获经过证实:四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的,无自首情节。

6、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

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X、张X云、秦X栋系累犯,被告人唐X慧有前科。

8、电话详单,证实2008年5月31日被告人张X云用电话x找人打伤了严某×。

9、不起诉决定书证实:同案犯唐国×、俞××、唐冬×、唐联×、陈某×已作相对不诉。

(五)、四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张X云、唐X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被告人李X、张X云、唐X慧、秦X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张X云、唐X慧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秦X栋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案两项犯罪均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X云的辩护人提出张X云系从犯,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X、张X云、秦X栋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提出其有自首情节,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X云的辩护人提出张X云没有参与本案的第三起寻衅滋事,该辩护意见与被告人张X云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四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李X、张X云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唐X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秦X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

被告人张X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

被告人唐X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2月18日止)。

被告人秦X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0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辉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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