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闽民终字第447-X号
上诉人丁某,男,1974年五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晋江市池店恒盛鞋服厂,住所地晋江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增,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X镇梧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增,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某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某与被上诉人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池店恒盛鞋服厂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上诉人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毅华
审判员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丽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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