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资兴东江狗脑贡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宏辉,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户。
被告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骆中政,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湖南资兴狗脑贡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狗脑贡公司)诉称,原告狗脑贡公司系“狗脑贡”茶类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x)的唯一合法持有人。该商标是资兴市汤市狗脑贡茶厂于1997年1月14日注册,2006年9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资兴市汤市狗脑贡茶厂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狗脑贡公司。原告狗脑贡公司受让“狗脑贡”商标后,每年投入大量资金某行宣传和维护该商标,“狗脑贡”系列茶产品在国内外茶叶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屡获国际国内多项金某,更是本地的茶叶龙头产品。被告金某某原系原告狗脑贡公司职工,后被告金某某离开原告狗脑贡公司,在原告狗脑贡茶原产地汤市乡大肆收购原茶,自己加工后,通过其经营的“资兴市香飘茶行”和“资兴市鲤鱼江香飘茶行”销售假冒“狗脑贡”散装茶。被告欧某某、金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狗脑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原告狗脑贡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责令被告欧某某、金某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在省级媒体向原告狗脑贡公司道歉;2、判决被告欧某某、金某某赔偿原告狗脑贡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3、判决被告欧某某、金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欧某某、金某某未作书面答辩。
本案在开庭前,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欧某某、金某某承认其侵犯了湖南资兴东江狗脑贡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狗脑贡”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欧某某、金某某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不再经营、销售假冒原告湖南资兴东江狗脑贡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狗脑贡”注册商标的茶叶。
三、被告欧某某、金某某向原告湖南资兴东江狗脑贡茶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该款已支付。
四、被告欧某某、金某某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评审撤回申请,不再对第30类第x号“狗脑贡+x+图形”商标提出异议,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告欧某某、金某某承担。
五、原告湖南资兴东江狗脑贡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某某、金某某互不追究其它任何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湖南资兴东江狗脑贡茶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七、其它无争议。
八、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爱华
审判员曾一萍
审判员李振平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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