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金辉与胡天华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a,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胡b,系被告之父。

原告金a与被告胡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a及其委托代理人黄a、被告胡a及其法定代理人胡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a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邻居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8月7日登记结婚,1998年12月生育一女,取名金b。原告身体有残疾,在闵行发电厂做门卫,收入较低。被告长期不工作,生活懒散,不做家务,与原告父母关系也不好。原、被告经常为上述问题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原告曾于2009年5月4日诉至闵行法院,请求离婚,同年6月8日法院判决不离,之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无任何好转迹象,夫妻感情不和的状态一直在持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400至500元抚育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要求分割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

被告胡a辩称,原告诉状所说的要求离婚的理由不是事实,双方感情不好是因为原告有外遇,原告为与第三者结婚才要求离婚。由于去年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受了刺激,患上了精神疾病,此外被告还患有甲状腺及颈椎等病,现在看病治疗的开支很大,出租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所得的房租还不够看病。现被告为子女考虑不同意离婚,夫妻财产也不同意分割。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要求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因女儿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且女儿一直与被告一起生活,被告和女儿有深厚的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介绍相识,同年8月登记结婚,1998年12月生育一女名金b。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有一定争吵,原告偶与异性有不当交往。2008年10月起,双方分居生活。原告于2009年5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抚育费由原告负担,房屋权利的三分之二归原告及女儿所有。本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金a要求与被告胡a离婚之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嗣后,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未能改善,遂再次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房地产登记信息、(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双方现状的发生,源于原、被告间缺乏互相信任,在矛盾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原告应对患病的被告多些体谅和包容,被告应对原告多些体贴和信任,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改正不足,更加珍视家庭,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虽然原告第二次至人民法院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依据原、被告现状,本院尚不能判定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金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周云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案 胡天 金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