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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伊利爱贝食品有限公司诉田永孝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a,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陶a,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田a,男,汉族。

原告上海A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a、陶a、被告田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A食品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1月28日,案外人彭a骑自行车沿沪光路由西向东行驶,原告司机驾驶中型厢式货车沿莲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上述地点二车相撞,彭a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彭a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为支付彭a医疗、丧葬等到费用,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共计1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故要求判令被告田a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

原告上海A食品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下列证据:

一、借条一份,日期为2004年1月30日,主要内容为被告田a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闵公交第x号),日期为2004年2月11日,该件认定在交通事故中,原告司机负次要责任,案外人彭a负主要责任。

被告田a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被告田a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亦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即时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被告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款问题,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上海A食品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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