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汉族,38岁,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朝阳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3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在原告所经营的食用油店购买了价值1200元的食用油,并于2009年7月3日向原告具下了欠条,但被告没有及时付款,被告说会尽快给原告,但一直未兑现,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和上门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总是推脱。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欠原告的货款是1200元是事实,我同意今天当庭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在原告所经营的食用油店购买了价值1200元的食用油,并于2009年7月3日向原告具下了1200的欠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某欠原告范某某1200元食用油货款,当庭付清给原告范某某(已当庭兑现)。
二、本案诉讼费25元被告何某某自愿承担。
三、其他无异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朝阳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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