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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54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略)。身份证号码:x。2009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于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权建林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时风”三轮车沿渭北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午井村X组X号门前路段时,在超越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张玉林时发生挂撞,致张玉林(男,70岁)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即与其车上乘坐人其兄嫂李木兰、其弟媳何军侠下车检看,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张玉林家电话后,被告人韩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张玉林经送扶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玉林系生前遭受车祸伤后发生急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上路,在超越非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事发后未保护现场,及时报警且驾车逃离现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玉林无责任。10月22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时,因其安葬父亲未到案,10月24日其在家属陪同下到交警队投案。事故发生后,2009年10月25日,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木兰、何军侠、贾金栓的证人证言,现场勘察表,现场图,照片,扶风县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赔偿协议书及收条,破案经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超车时与张玉林发生挂撞,致张玉林受伤后死亡,且被告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虽安排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救助,但未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应认定为肇事逃逸。鉴于被告人肇事后能积极救治被害人;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能主动到案;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拴恩

审判员卢林祥

审判员乔均会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康公正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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