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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诉周×、蒋××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夏××。

委托代理人林红斌,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

被告蒋××。

委托代理人周×。

原告夏××与被告周×、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卫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红斌律师,被告周×(同为蒋××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诉称,被告周×于2007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90万元,双方约定年息10%,每季度支付一次利息,被告周×支付了两次利息后未继续支付利息。因被告蒋××与周×系夫妻关系,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90万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自2007年8月1日起的利息。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了被告周×于2007年1月26日出具的借条一张,以证明被告周×向其借款90万元,双方约定年息10%。

被告周×、蒋××辩称,周×确实曾向原告借款90万元,但已于2007年5月归还了10万元,现愿归还尚欠的80万元和自2007年8月1日起的约定利息。因自己目前经济困难,现无能力归还。

两被告为其主张提供了2007年5月22日和23日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两张,以证明已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于2007年1月26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向原告借款90万元,年息10%,每季度支付一次利息。被告周×于2007年4月和7月支付了两次利息。因被告周×未按期支付2007年8月1日起的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已还款10万元,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尽快返还借款80万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自2007年8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另原告申请查封两被告名下价值90万元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两被告名价值9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向原告借款9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两被告亦当庭确认,现原告要求周×返还该借款的余款8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蒋××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系周×个人借款,故原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夏××借款80万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自2007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40元,减半收取6,1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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